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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北京公司关于公布欠款投诉受理渠道的公告

一、欠款投诉渠道

1.投诉电话:010-83565939

2.投诉邮箱:kehan-chen@chdoc.com.cn

二、投诉人注意事项

投诉人在进行网上投诉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1.投诉人,是指认为我公司或下属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未在合同约定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起投诉的中小企业。

2.投诉人在投诉时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和事实根据,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3.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讼请求,投诉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投诉处理工作规定

投诉处理工作严格遵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2/30/content_5665561.htm)开展,《办法》部分内容摘要如下:

1.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投诉人应按要求提交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复印件)、企业规模类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2)被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企业规模类型、住所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材料;

(4)投诉事项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的承诺。

投诉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依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受理下列情况的事项:

1)非因我公司或下属单位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而发生欠款的;

(2)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另外,不受理匿名以及事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的投诉事项。

3.依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公司收到投诉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1)对符合要求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2)投诉材料内容不完整的,告知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后重新提交投诉;

(3)投诉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4.依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公司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

 

 

 

财务资产部

20251230